中新社北京6月16日电(记者 张素)“618”网络会集促销活动期间,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6日发布网络消费民事典型事例,涉惩治直播“货不对板”等内容。
此次发布的“侯某与张某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”清晰,经营者在直播营销中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许诺,应依约实行。案情显现,张某某系某网络店肆的经营者。在某次直播营销中,该店肆的主播人员将黄檀木类的黑酸枝木(系大叶紫檀)制造的手串宣称为正宗小叶紫檀原料制造,并许诺“保真”“假一赔十”。侯某观看该直播后购买手串1件,付出价款1000元(人民币,下同)。侯某收到手串后发现不是小叶紫檀原料,诉至法院,恳求判令张某某补偿十倍价款。
审理法院以为,张某某交付给侯某的手串不符合约好,而木质首饰的原材料对其价值具有极端严重影响。“假一赔十”的许诺虽高于法定补偿标准,但张某某应当实行,终究判定其补偿侯某10000元。
最高法表明,直播营销中,花了钱的人产品的了解和判别非常大程度上依赖于主播介绍的内容。当产品质量与许诺不符时,应予补偿。尽管经营者作出的许诺高于顾客权益维护法规则的三倍补偿标准,但该许诺构成顾客与经营者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,经营者应依约实行。本案判定有利于制裁消费诈骗行为,经过充沛维护个别顾客权力,营建杰出的网络消费环境。
顾客权益维护法规则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准则。此次发布的“胡某与韩某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”提出,经营者不合理扫除顾客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权力,不该支撑。
最高法指出,关于性质上不宜退货的产品,尽管经营者能够依法与顾客约好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,但不得恣意扩大范围。本案有助于保证顾客退货的法定权力,让我们顾客“敢消费”“愿消费”“定心消费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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